OWO 這是個 「道路設計爛,就需要付出更多的行政跟社會成本」的問題。
會產生爭執,當然首先是有人要爭取權益,但某方面來說,黑毛覺得也是為了督促改進,提高有限資源的利用效率。
警察依法行政,進行違規舉發,那是他們的職責所在;但是越認真執行,反倒有可能讓瑕疵的政策走得越遠。
(安全考量上,我個人是同意兩段式左轉。但是主要幹道上,不需要尖峰時間,待轉區的空間都可能會不夠。)
機車路權促進會:
「你現在都隔多久了,罰單才寄過來? 這是恫嚇,是秋後算帳?」
大同警分局:
「不,我們那些罰單並非因為違反『集會遊行規定』,而是『集會遊行中,你們違反交通規則』。」
*遊行、抗議是權利,但行駛的過程中還是需要注意行為喔。
(下面這邊是黑毛查到,並進行一些整理的行政程序規章跟法規。)
1.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九十條。
「…自行為終了日起,逾兩個月不得舉發…」
(這是「塔程待轉大富翁」後續比較有爭議的地方。如果是因為有異議,轉為進行行政訴訟,那應該會有判決。)
(如果有判決,那促進會應該是不會喊「秋後算帳」。)
2.行政罰法 第二十七條。
「行政罰之裁處權,因三年期間經過後而消滅…」
3.行政執行法 第七條。
「行政處分,自處分、裁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,所訂期間屆滿之日起,五年內未經執行,不再執行…」
「…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,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,不得再執行。」
參考資料:
1.
行政罰鍰的法定催收期限是幾年呢?
(奇摩的知識問答。)
2.
台北待轉大富翁挨罰 民團批秋後算賬。
(中時新聞,說真的,有些關鍵地方我是覺得沒有寫清楚。)
3.
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時間有無限制?
(@@ 這個規定的意思應該是:「現在有交通裁決異議,聲明要直接遞交到法院行政訴訟庭而不是原處分機關」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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